张先生委托李先生理财发生亏损,委托方起诉要求赔偿。1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张先生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17日签订《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管理协议书》,由原告在IFX Markets开设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并存入7380美元(折合人民币50405.4元),由原告委托被告对该账户进行资金管理,期限为2009年2月17日至2010年2月16日止。根据该签署的协议第八条约定,若出现账户损失达30%以上,被告方应立即停止操作,并立即通知原告。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原告本金仅剩379.97美元。现原告起诉请求法庭判令解除2008年2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51666元。
被告李先生没有到庭,他的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是按照协议和原告的许可正常操作的,造成的损失是原告自己造成的,跟被告无关,故对原告的损失不予认可并不同意解除协议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出示了IFX客户报表,以证明自己投入7380美元的理财金额。被告对此证据不予认可,辩称原告存入是6980美元,另外的400美元是IFX平台赠送的。另外,对于被告是否进行恶意理财操作而致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双方亦各执一词。
最终,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庭审中未能进行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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