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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发布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9月4日讯 记者宋焱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发布通知,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外汇局称,此举旨在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有序开放。

  根据《规定》,国家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鼓励中长期投资。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累计不得高于等值10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合格投资者在上次投资额度获批后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

  《规定》称,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合格投资者,以及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其他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规定》内容共分6章,依次为总则、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附则。

发布日期:20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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