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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有了保底条款果真无忧吗

洪勋(应采访者要求,此处为化名)老先生是中科院上海分院某研究所前副所长、博士生导师,曾多次荣获国家级科研奖励和头衔,如今已年过古稀。然而这样一位科学泰斗,学术精英,却由于对金融理财知之甚少,于是在8年前请一家公司对他的一部分财产进行委托理财,没想到这一决定为后来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埋下了祸根。

当记者拨通洪老先生家里电话的时候,电话那头的洪老先生表示对这个案子已经不想再多说什么了,“反正现在钱已经讨回来了,我也不想再为这点事烦心了,你们也别来采访我了。”从电话里的声音可以听出,这件事已经把洪勋折腾得筋疲力尽。

委托理财 高枕无忧

由于原告不愿再多谈此事,记者辗转找到了本案的原告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他对记者详细描述了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洪老先生身为一个科学工作者,平日里总是埋头科学研究,完全没有任何证券投资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然而2001年的时候,股市连番上涨,突破了2000点大关,一时群情激愤。洪老先生苦于自己缺乏专业知识,想要投资股市却又生怕亏钱,此时他的一个叫张永声的熟悉资本市场的朋友了解了他的心思,双方一拍即合,2001年4月,双方最后决定,洪老先生与张永声名下的某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由该公司代为投资理财,金额为30万元。

“洪先生从头到尾都没有参与证券的交易。证券帐户是被告开立的、证券帐户及交易密码也都掌握在被告手中,在协议履行期间,洪先生也不知晓证券帐户的具体盈亏情况。”李律师强调说。

该《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还约定“管理期满后,甲方(洪勋)有权将资产本金和收益同时收回,乙方(张永声所属公司)保证资金回报率达到年收益10%,甲方同意将本金增值超过10%部分的20%计支付乙方管理费”。

一年后协议到期,双方再次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涉及资金是上一年资金的延续约定,保底年收益10%。

炒股亏损 拒不还钱

然而事实上,从2001年年中A股市场登顶2245点以后,中国股市就陷入了一段有史以来最漫长的“熊途”。可以说是建仓在“山岗上”。尽管此后两年A股市场阴跌不止,但洪老先生却以为有了专家代我理财,便“保本无忧”,“两耳不闻股票事,一心只读科学书”。

2003年4月,一年协议再次到期后,双方再次续约,但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第三次约定回报率只有8%,不过这次,洪勋还在原有30万资金基础上追加投资了12万元。

随后,04年和05年,双方继续续约,约定回报率仍然是8%,可绵绵熊市却依然不见结束的迹象。2005年11月,正是新一轮牛市即将燃燃升起的起点,洪勋却由于要买房而想终止协议拿回投资本利。经过计算,历年本金累计为42万元,本利和合计将近60万元,然而上证指数从2001年最高峰的2245点,跌落到2005年最低点998点,指数跌幅过半,别说拿出投资回报,就算要拿出本金,对张永声来说也已经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此虽然洪勋多次向张永声追讨欠款,一开始对方找借口故意拖延,到后来索性就拒不接听电话。“50多万元呢,那可是多少年积攒起来的辛苦钱,他们这样一直拖着不给,老先生当然是又气又急”。李律师说到。

法院判决保本不保底

从2006年到2008年,洪勋为讨回自己的辛苦钱,期间没少花精力与对方交涉,然而对方总是拖延。这段时间里,中国A股市场再次经历一轮更加波澜壮阔的大牛市,洪勋的潜在损失更加巨大。08年年底,洪勋一纸诉状将张永声的公司告上法庭,尽管洪勋拿出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有效,但被告张永声公司的代理律师却揪着“国家法律不支持保底条款”这一条不放,认为双方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上均有保底条款的约定,该保底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协议应当为无效合同。

对此,主审此案的浦东法院法官顾权对记者表示:“因为保底条款是这个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也是原告之所以要签订这个协议的关键原因。要是保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委托方的缔约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所以保底条款无效应当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整体无效。该关系被认定无效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已经交付的委托理财款项。另外由于双方最后一个协议结束以来的3年中,被告一直占据原告的资金,所以被告还需要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06年到09年的利息。”

尽管法院最后没有支持洪老先生5年来十多万元的收益支付请求,但毕竟拿回了自己多年积攒的辛苦钱,还能拿到一点利息,洪老先生终于松了一口气。在挂电话前他对记者说:“算了,股市这种地方,本来就不是我们这些人玩的,能不亏钱就谢天谢地了。以后我是不会再做这种傻事了,还是老老实实存银行买国债吧。”

法官点评:保底条款不保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顾权

该案的核心争议就在于设置了保底条款的协议是否有效。眼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看法。主要有绝对有效说、条款可撤销说、区分主体说、条款无效说、合同无效说、有限承认说。

2006年《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署名为“高民尚”(意为最高法院民商裁判)《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文章。文章倾向于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人民法院对委托人在诉讼中要求受托人依约履行保底条款的内容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因为第一,保底条款有悖民商法基本原理。第二,保底条款违背民法之公平原则。第三,保底条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第四,保底条款违反市场基本规律。眼下这篇文章的观点成了法院判决此类案件主要依据的司法解释。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理财,但由于金融投资的专业门槛较高,许多人不敢亲自“下水”,便希望把钱交给那些“会游泳”的人代为打理。为了控制风险,这些委托理财的协议中往往又都有保底协议条款。许多人以为白纸黑字写下来了就万无一失,只需要坐等收钱了,却不知道法律上对这种保底条款的有效性是如何看待的,万一投资亏损对方拿不出钱的话,自己真的能靠这一纸协议打赢官司吗?

按照现行的司法意见,保底条款并不受到法律保护,协议无效只是返还本金。这虽然保证了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但在通胀日益严峻的今天,损失了可观的保底收益,还是非常可惜的。因此老百姓在进行类似委托理财的时候,一定要多长个心眼,多多关心自己的账户。

理财金手指:委托理财别当甩手掌柜

记者常给朋友讲述投资理财的真谛,但有些人天生没有投资悟性,或没时间和精力去搞明白其中的奥妙,因此往往会丢下一句:“既然你这么懂,那我以后把钱给你,你帮我炒股得了,每年给我10%(8%、6%)的回报就行,多了对半分,你看怎么样?”

常言道,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资本市场风云瞬息变换捉摸不定。于是许多人想要追求可以有保底收益的理财方式。眼下许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也都有保底承诺,这些理财产品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其运作也经过了极严格的风险评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资产买入了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实现保底的可能性超过99%。但民间许多亲友之间自发形成的委托理财行为,其受托人往往并不具备这种风险控制能力,一旦把错市场脉搏,别说保底无望,本金亏损过半也是家常便饭,本案的情况就属此类。

对投资者来说,哪怕签署了委托协议,也要经常关注自己的账户,千万不能做甩手掌柜,平时不闻不问,只等到到期还款时才发现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另外还可以采取账户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分离的办法。即把交易密码告诉管理人,而资金密码由自己控制,这样能更好地控制风险。如果做不到这点,至少应要求管理人提供年度投资损益情况。

(来自:理财周刊)

发布日期:20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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